急!文件名:劳部发[1994]479号!请各位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8:40:06
劳动局发给各用人单位的文件!本人不小心掉了!这下可糟了!
谢谢各位,本人还有个问题:本规定第第八条,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什么规定执行呢?有相关文件吗?
好的我会追加分数的!

http://www.gzlps.gov.cn/art/2006/10/08/art_36429.html自己到这个网站去打印吧,不要再baidu上打印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 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